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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互金整治三部曲平台自查金融局检查经侦介入

发布时间:2021-01-07 18:50:56 阅读: 来源:过滤机厂家

6月29日上午,广州互联网金融机构高管系列培训(第一期)在广州举行。培训主题为:如何做好广州市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会议由广州市金融工作局副局长聂林坤主讲。

培训内容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开展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以及省、市主要领导关于规范互联网金融发展批示,推动广州市互联网金融规范、健康、稳定发展的重要举措。

在为什么要开展专项整治工作的问题上,聂林坤表示,互联网金融目前面临严峻的形势,经过前期的过热发展和野蛮生长,互联网金融的泡沫已经破裂,类似“e租宝”这样的大案要案频发,大批投资者血本无归,缺少诚信和监管的互联网金融活动摧毁了自身形象,没有信用,互联网金融就会沦为诈骗的工具。

聂林坤还表示,过去,由于监管不明确,制度不完善,让很多不法分子有可乘之机。现在,国家下决心堵上漏洞,要让互联网金融规范发展。虽然是亡羊补牢,但说明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并不是当初发热时那么理想,必须回归金融交易的本质,必须按照经济金融规则开展创新。

聂林坤强调,开展此次专项整治的主要目标是规范各类互联网金融业态,引导互联网金融企业依法合规开展业务创新,遏制互联网金融风险案件高发频发的势头,建立互联网金融监管长效机制,加强宣传教育,提高投资者风险防范意识,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可持续发展,支持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营造广州市金融业发展的良好环境,推动广州市完善现代金融服务体系和加快区域金融中心建设。

在整治原则方面,聂林坤表示,对合法合规行为予以保护,支持服务实体经济的互联网金融企业规范经营管控风险;对违法违规行为予以坚决打击,促进互联网金融规范健康发展。

另据网贷天眼了解,这次培训算是通气会,平台先自查,然后再检查,有问题经侦介入。

会议上,聂林坤提出了广州市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开展业务应该注意的事项和互联网金融整治工作的主要措施。具体如下:

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开展业务应该注意的事项

一、开展P2P网络借贷业务和股权众筹业务应注意的事项

1、P2P网络借贷平台应守住法律底线和政策红线,落实信息中介性质,不得有以下行为:

设立资金池、发放贷款、非法集资、自融自保、代替客户承诺保本保息、期限错配、期限拆分、虚假宣传、虚构标的、线下营销(信用信息采集及核实、贷后跟踪、抵质押管理等业务除外)以及通过虚构、夸大融资项目收益前景等方法误导出借人等行为。

2、股权众筹平台不得有以下行为:

发布虚假标的、自筹、“明股实债”、变相乱集资、虚假陈述和误导性宣传等。

3、P2P网络借贷平台和股权众筹平台在未经批准的情况下,不得有以下行为:

从事资产管理、债权或股权转让、高风险证券市场配资等金融业务以及挪用或占用客户资金等。

4、P2P网络借贷平台和股权众筹平台客户资金与自有资金应分帐管理,遵循专业化运营原则,严格落实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要求,选择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资金存管机构,保护客户资金安全。

5、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机构和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等未取得相关金融资质,不得利用P2P网络借贷平台和股权众筹平台从事房地产金融业务。同时,相关部门将对取得相关金融资质的机构违规开展房地产金融相关业务进行整治。从事房地产金融业务的企业应遵守宏观调控政策和房地产金融管理相关规定,严禁各类机构开展“首付贷”性质业务。

二、通过互联网开展资产管理及跨界从事金融业务应注意的事项

1、互联网企业未取得相应金融业务资质,不得依托互联网开展相关金融业务;互联网企业不得开展实质上与所取得的金融业务资质不符合的业务。互联网企业和传统金融企业平等竞争,行为规则和监管要求保持一致。

2、互联网企业未经相关部门批准,不得将私募发行的多类金融产品通过打包、拆分等形式向公众销售。销售金融产品应严格执行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标准,披露信息和提示风险,不得将产品销售给风险承受能力不相匹配的客户。

3、金融机构不得依托互联网通过各类资产管理产品嵌套开展资产管理业务、规避监管要求。

4、如果同一集团内取得多项金融业务资质,不得违反遵守关联交易等相关业务规范。

三、开展第三方支付业务应注意的事项:

1、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挪用、占用、借用客户备付金。

对存在以上行为的,监管部门依法采取通报批评、罚没资金、限制业务、撤销许可等措施从严从重予以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公安司法机关。

2、监管部门将逐步取缔非银行支付机构与银行直接连接处理业务的模式,督促支付机构通过人民银行跨行清算系统或者具有合法资质的清算机构开展跨行支付业务,实现资金清算的透明化、集中化运作,加强对社会资金流向的实时监测。

3、未获《支付业务许可证》的机构不得从事支付业务,已获《支付业务许可证》的机构不从事超出许可范围的支付业务。

四、互联网金融企业开展广告宣传应注意的事项

互联网金融领域广告等宣传行为应依法合规、真实准确,不得对金融产品和业务进行不当宣传。对未取得相关金融业务资质的从业机构进行金融业务或公司形象宣传行为进行整治。取得相关业务资质的,宣传内容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并与有权部门许可的内容相符合,不得进行误导性、虚假违法宣传。

五、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应注意的事项

保险公司不得进行不实陈述、片面或夸大宣传过往业绩、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等误导性描述销售互联网保险产品。

互金整治工作的主要措施

一、严格准入管理

设立金融机构、从事金融活动,必须依法接受准入管理。未经相关有权部门批准或备案从事金融活动的,由金融管理部门会同工商部门予以认定和查处,情节严重的,予以取缔。

工商部门根据金融管理部门的认定意见,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涉嫌犯罪的,公安机关依法查处。

非金融机构、不从事金融活动的企业,在注册名称和经营范围上原则上不得使用‘交易所’、‘交易中心’、‘金融’、‘理财’、‘网贷’、‘网络借贷’、‘P2P’、‘股权众筹’、‘互联网保险’等字样。凡在名称和经营范围中选择使用上述字样的企业(包括存量企业),工商部门将注册信息及时告知金融管理部门(“一行三局”、广州市金融工作局),金融管理部门、工商部门予以持续关注,并列入重点监管对象,加强协调沟通,及时发现识别企业擅自从事金融活动的风险,视情采取整治措施。

二、坚持分类治理

监管部门将强化互联网从业机构的信息披露义务和股东权益保护要求,并采取“穿透式”监管方法,根据业务实质认定业务属性,透过表面判定业务本质属性,执行相应的监管规定。整治过程中,按分类原则进行处理:对违法情节轻微、主动整改、有效控制风险、积极消除危害后果的,依法从轻处理。对违法情节严重、拒不配合整改、提供虚假情况或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采取包括限期整改、取缔在内的各项处置措施,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三、强化资金监测

监管部门将加强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资金账户及跨行清算的集中管理,对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的资金账户、股东身份、资金来源和资金运用等情况进行全面监测。严格要求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落实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制度,存管银行要加强对相关资金账户的监督。在整治过程中,做好对客户资金的保护工作。

四、建立举报奖惩与黑名单制度

在此次专项整治活动中,监管部门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建立举报制度,出台举报规则,充分利用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举报平台,鼓励通过“信用中国”网站等多渠道举报,为整治工作提供线索。加大处罚力度,按违法违规经营数额的一定比例进行处罚,提高违法成本。对线索的举报人给予奖励。建立黑名单制度,加强失信、投诉和举报信息共享。

五、加大整治不正当竞争工作力度

对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为抢占市场份额向客户提供显失合理的超高回报率以及变相补贴等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清理规范。高风险高收益金融产品应严格执行投资者适当性标准,强化信息披露要求。明确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不得以显性或隐性方式,通过自有资金补贴、交叉补贴或使用其他客户资金向客户提供高回报金融产品。高度关注互联网金融产品承诺或实际收益水平显著高于项目回报率或行业水平等相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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