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三审《新闻》
网4月21日食品资讯:今天上午,备受关注的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三审稿(下称三审稿)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三审稿增加了几方面的内容,其中明确规定,剧毒、高毒类农药不得用于蔬菜、瓜果、茶叶和中草药材;不得以分装方式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
2009年《食品安全法》正式施行,去年6月、12月修订草案两次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相比二审稿,三审稿主要在农药使用、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等较受争议的五大问题上作出了部分修改。
和二审稿相比,三审稿对剧毒、高毒农药的使用作出进一步限制,规定不得用于蔬菜、瓜果、茶叶和中草药材,在此基础上,国家鼓励和支持使用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推动替代产品的研发和应用,加快淘汰剧毒、高毒农药。
草案二审稿规定,不得以委托、贴牌、分装方式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三审稿删去不得以委托、贴牌方式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的规定,保留了不得以分装方式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的规定。
对于食用农产品的销售,三审稿增加规定:销售食用农产品的批发市场应当配备检验设备和人员,或者委托食品检验机构,对进场销售的食用农产品抽样检验,且销售者应当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此外,进场销售的食用农产品如果使用了保鲜剂、防腐剂等各类食品添加剂和包装材料,均应当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对于转基因食品,草案二审稿中提出生产经营转基因食品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标识。在此前审议时,一些委员提出这样规定有利于保护消费者的知情权,也有委员建议转基因食品应当显着标识,还有委员更进一步,建议明确转基因食品应当对所转基因的名称、来源、比例和功能等进行标识。但也有委员提出在《食安法》中规定转基因食品标识不妥,会给公众造成此类食品不安全的误解,建议删去。
综合各方意见,三审稿中调整为生产经营转基因食品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标示。
三审稿对保健食品原料目录增加规定,要求除了需标明名称、用量以外,还应当包括原料对应的功效,且保健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应当与注册或备案的内容相一致,并声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除此之外,主管部门在注册和备案工作中,还应当加强对企业商业秘密的保护。
三审稿还对食品安全信息公开、食品摊贩管理、企业内部举报人的保护、法律责任等方面的规定作了进一步修改和完善。
据悉,如果审议意见比较一致,新的食品安全法或将获表决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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